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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2021年颁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直播管理办法”)对直播带货作出规定。按照直播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义务。“构成商业广告”的用语表明,直播营销可能构成商业广告,也可能不构成商业广告。这一模糊的用语在一些学者看来,并没有对网络直播营销的性质表明立场。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2月修订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也规定,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构成广告的,应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可见,无论是直播管理办法还是《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都没有排除直播营销或相关信息构成广告的可能性。
在考虑直播营销信息是否构成广告时,不仅要根据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来考虑,也要考虑直播营销的现状、特征和经营模式。对于直播带货中的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广告,宜根据类型化的做法加以区分:一是在直播中既有直播宣传也有广告宣传,对于广告宣传,应直接认定为广告。二是直播营销中不直接出现广告信息但直播间摆有商品样品或货架,对此展示的样品或货架,需要考虑直播时间长短、摆放品类、数量、直播方式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广告。三是对于涉及医疗、医药、医疗器械产品和保健食品的展示,应按广告处理,否则将构成广告法第16条和第18条禁止的变相发布广告情形。四是对于主播在直播营销中使用的话术或宣传语,一般不认定为商业广告,但若对直播录屏、截屏或同时附有文字直播进行宣传,则构成商业广告。
广告法将广告代言人界定为广告主之外,在广告中为商品或服务作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直播带货中,主播对产品或服务的推荐、证明是否构成广告代言,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主播类似于商场超市卖场中的导购,不是广告代言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主播构成广告代言人,因为带货主播的确是为商家的产品作推荐和证明,而且收取商家的费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只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构成广告代言的,应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直播营销是否构成广告代言也没有明确规定。
主播是否构成广告代言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它与直播的商业经营模式有关。可以根据主播在直播营销中的角色,分不同的情况来探讨:一是主播是直播营销平台聘请的人员,例如,京东商城或抖音视频号聘请某艺人作为主播,此时主播可能构成该平台的广告代言人,但并不必然如此,需要根据实际的委托关系、费用、合同条款、责任承担等方面来综合加以认定;二是主播是直播间的运营者,此时主播若与商家形成广告代言法律关系,则同时构成广告代言人和广告发布者,若没有形成广告代言法律关系,则构成广告表演和广告发布者;三是主播是独立的直播营销人员,此时主播既可能是广告代言人,也可能只是提供劳务服务的自然人。四是主播是直播人员服务机构(即MCN)的工作人员,接受后者的管理,此时主播既可能是广告代言人,也可能不是,而MCN则可能构成广告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