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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国内首款3A游戏大作《黑神话:悟空》正式上线。一经发售,便引起了市场和玩家的大量关注,国内掀起了现象级的“悟空热潮”,游戏公司似乎都受到了鼓舞,感受到了行业的春天。但树大招风,越火爆的游戏越有经济价值,想要借机搭便车的“有心之人”也会越来越多。游戏行业在中国尚属新兴产业,从业者可能对游戏的法律保护未引起应有的重视,本文以《黑神话:悟空》为例,针对游戏公司的刑事风险进行分析以及如何防范进行指引,希望为游戏公司的合规发展带来启发。
单机游戏修改器一般分为存档修改和内存修改,存档修改指对游戏存档里保有的数据进行修改,这种修改是静态的修改,比如说血量不减。内存修改是指修改内存里的临时参数,这种修改系即时性修改。但不管是哪一种修改,由于《黑神话:悟空》是一款单机游戏,与网络游戏不同的是,它可以实现独立运作,不需要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交互娱乐,因此,单机游戏的数据变化和储存都仅限于本地储存的数据,不会与服务器发生交换。在这种情况之下,使用修改器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也不会影响到游戏的正常运行,一般来说没有刑事风险。
虽然《黑神话:悟空》是一款单机游戏,但并不排除未来公司会开发出联机的玩法。那么在联机的状态之下,玩家会通常使用外挂的方式进行作弊。外挂则是一个未经官方许可,可以达到游戏作弊效果的游戏工具,使用外挂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其他玩家长期运行游戏才能达到的游戏效果。[1]贩卖外挂在游戏领域中是长期存在的灰产,玩家购买后使用外挂不仅影响着其他玩家的游戏体验,也会营造出一个不公平的游戏环境,这不利于游戏公司形成良好的口碑。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邵某青于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间,经事先预谋,使用计算机外挂程序,非法入侵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天龙八部ONLINE》,赚取网络游戏金币,兑换成“元宝券”后,通过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贩卖,截止2017年4月,销售金额共6000000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邵某青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邵某青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对于一款对剧情、场景、角色都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的游戏,游戏内容在发行前泄露无疑是严重的打击,“剧透”在游戏行业也是痼疾。在以往,游戏被剧透通常以原告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主张权利,例如在“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3]中,陈某某作为游戏公开前的内测人员,未经允许,携带自己的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进行了偷录、偷摄,并多次向第三人披露其偷录的游戏测试内容。后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以游戏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是游戏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理应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同时,涉案游戏软件下载量高、荣获奖项多、主流媒体关注度高,以及版本更新前后的核心数据均呈现较大幅度提升等因素,足以认定涉案信息能够带来直接、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米哈游影铁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陈某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米哈游影铁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侵害了其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继颁布,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加大了强度,游戏公司作为受害者以刑法作为自我保护的手段在今后能更广泛地适用。在新的修改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状删除了对商业秘密的定义,适当扩展了商业秘密的外延,降低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门槛;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进行了细化,更加适应了当前时代的现况。并且,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也由50万降到了30万,最高刑期由7年提高到了10年,不仅降低了入罪的门槛,而且还提高了刑罚力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游戏公司在开发、发行、运营过程中也似孙悟空一样,会遇见九九八十一难。《黑神话:悟空》团队前期就为游戏的制作投入了3-4亿元的成本,花费了7年时间去打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前期不做好保密工作、在后续的运营中不加强合规的管理,那么很有可能使得所有的努力功亏一篑。因此,做好风险防范和合规工作是保障游戏的最好屏障,也是对开发人员投入的心血加以珍惜和保护的最好方式。在此,笔者为游戏公司提出几点意见,希望能帮助游戏行业形成良好的生态。
游戏公司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约定《保密协议》,不仅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也警示对方注意商业秘密的存在,提高保护意识。对于保密内容,不同岗位人员所签署的保密协议内容应当根据岗位性质进行调整,不可一律套用协议模板,否则可能产生义务和责任不相匹配的情况。对于保密期限,因游戏开发进程存在不确定因素,游戏公司可以设置“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保守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相关表述,防止约定期限与实际所需期限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对于大型游戏公司,除了对内部进行严格的管理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建立侵权监控平台系统,尤其是一些网络游戏,其通常拥有虚拟游戏币的充值服务,流动资金庞大,如果不加以严控,对其他玩家和公司来说都有可能导致巨大的损失。例如网易游戏曾为了严打游戏侵权,对其旗下所有游戏产品进行日常监控,纳入监控范围内的平台达数百家,不间断地对美术资源侵权、商标侵权、辅助外挂、代充、私服、钓鱼网站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控打击。[6]